Article 42
In force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生产者未按照国家规定为其生产的无人驾驶航空器设置唯一产品识别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未经实名登记实施飞行活动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