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5
In force重点目标的管理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防范和应对处置恐怖活动的预案、措施,建立工作档案,按照相关规定组织开展反恐怖主义培训和演练;
(二)设立反恐怖主义工作专项经费,配备、更新视频监控、紧急报警、隔离防撞、安检防爆等防范和处置设备、设施,根据重点目标安全防范标准配备、更新身份识别、无人驾驶航空器反制等设备、设施;
(三)指定相关机构或者责任人员负责反恐怖主义工作,明确岗位职责,落实出入登记、值守巡逻、安全背景审查等人防管理措施,并与物防和技防设备、设施相结合;
(四)实行风险评估,实时监测安全威胁,完善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定期开展安全自查;
(五)每六个月向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报告防范措施落实情况,责任人员、机构设立变更和重大基础设施改造等情况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六)根据国土空间规划、相关标准和实际需要,将防范恐怖袭击的技防、物防设备、设施与重点目标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运行;
(七)建立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值班监看、信息保存使用、运行维护等管理制度,保障相关系统正常运行,采集的视频图像信息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九十日;
(八)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Local Regulations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