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

In force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其他有关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30,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