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In force鼓励和支持畜禽粪便、污水集中收集、统一处理,采取制取沼气、制造有机肥、制造基质等资源利用方式,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
将农田、园地、林地等用作消纳畜禽养殖废弃物的,应当根据需要配套建设贮存设施、输送管道、运输车辆、浇灌设施等设施设备,并保证其正常运行。
畜禽粪肥还田利用应当符合畜禽粪便无害化处理和还田技术要求,配套土地面积应当达到畜禽粪便、污水土地承载力测算要求的最小面积,粪肥用量不得超出土地消纳能力,不得造成环境污染。
Local Regulations · 扬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