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In force

乘客应当文明、安全使用电梯,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乘用明示处于禁止使用状态下的电梯;

(二)强行开启电梯层门、轿厢门或者阻挡关闭电梯门;

(三)在电梯轿厢内蹦跳、打闹、吸烟、使用明火;

(四)在运行的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上攀爬、逆行;

(五)用乘客电梯运载电动自行车或者其蓄电池;

(六)拆除、损坏电梯零部件、附属设施或者标志、标识;

(七)超过额定载荷使用电梯;

(八)携带易燃易爆物品、危险物质或者其他可能影响电梯安全的物品;

(九)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防洒漏措施运送装修材料,在电梯轿厢内遗散建筑(装修)垃圾、生活垃圾;

(十)携带犬只时,未采取收紧牵引带、戴犬嘴套、怀抱、装入犬袋或者犬笼等安全措施;

(十一)非紧急状态下使用紧急停止装置;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影响电梯安全运行的行为。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及时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有关部门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Local Regulations · 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Februar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