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河道保护管理工作的领导,将河道保护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年度计划,建立健全河道保护管理重大事项协调工作机制、部门联动综合治理长效机制、河道保护管理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将河道保护管理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常州经济开发区管理机构按照规定的职责权限做好本区域内的河道保护管理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规定的职责做好本区域内的河道保护管理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可以通过依法组织制定村规民约或者居民公约等方式,引导村民、居民自觉维护河道整洁、参与河道保护、协助做好河道管理相关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