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4

In force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开展旅游、水上运动等活动,应当符合河道保护规划和相关技术要求,不得影响河道防洪安全、行洪安全、工程安全和公共安全,不得破坏水生态环境。

市体育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水行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交通运输、生态环境等部门和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编制可开展水上运动的河道(段)及其相应可开展的水上运动项目目录,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高危险性水上体育项目经营活动或者举办高危险性水上体育赛事活动的,应当依法向体育主管部门申请行政许可;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一般水上体育经营活动或者单位举办群众性一般水上体育活动的,经营者或者组织者应当按照规定向体育主管部门备案。体育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水行政、交通运输、生态环境、公安等部门建立联合“一站式”服务机制和部门联动监管机制。

水上运动具体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Local Regulations · 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