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In force河道护岸建设应当综合考虑安全性、稳定性、生态性、景观性、自然性和亲水性。
新建河道应当建设生态护岸,根据河道等级和功能要求,结合河道断面形式、土质类别、抗冲刷要求、周边用地性质等,考虑防洪排涝、生态保护、环境景观、亲水空间、循环空间等要求,确定合适的生态护岸形式。
对已有非生态护岸的河道,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对河道护岸的生态化改造开展专项调查和评估。根据调查和评估结果,因地制宜对非生态护岸实施生态化改造,营造多样性生物生存环境,恢复和增强水体自净功能,为内涝防治提供蓄水空间。
Local Regulations · 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