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8
In force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相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监控等设备,或者未与生态环境部门的监控系统联网,并保证正常运行和数据传输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销售或者提供不符合标准的汽油、柴油的;
(四)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露天焚烧秸秆的。
Local Regulations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2,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