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0
In force市、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废弃物产生量,合理规划废弃物焚烧设施布局,提高废弃物处置能力。
废弃物焚烧企业应当对烟尘、硫氧化物、氮氧化物、氯化氢等污染因子以及焚烧设施工况实行在线监测,并与生态环境部门的监控系统联网。
废弃物焚烧企业主要出入口应当设置显示屏,实时公布炉温、烟气停留时间、烟气出口温度、一氧化碳浓度等数据,接受公众监督。
Local Regulations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2,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