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In force市人大常委会通过任免案时,应当采取逐人表决的方式。经主任会议同意,在审议时意见一致的,以下情形可以采取合并表决的方式:
(一)任免市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组成人员;
(二)任免同一提请人提请任免的相同职务的人员;
(三)任免因机构撤销、合并、更名产生职务变动的人员。
对同一职务人员的任免,应当先表决免职,再表决任职。
任免案采用电子表决器或者其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以市人大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Local Regulations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5,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