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In force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市人民政府市长、市监察委员会主任、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时,市人大常委会根据主任会议提名分别从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副职领导人中决定代理市长、代理主任、代理院长、代理检察长。如果上述副职中没有合适人选,可根据推荐机关建议,由主任会议提名,市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命合适人选为副市长、副主任、副院长、副检察长,再决定其为代理市长、代理主任、代理院长、代理检察长。决定的代理检察长分别报省人民检察院和省人大常委会备案。
Local Regulations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5,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