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经营者实施以下失信惩戒措施:

(一)禁止从事所违反市场准入承诺即入制领域的经营活动;

(二)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大日常监管和查验力度,提高随机抽检比例和检查频次,依法严格监管;

(三)在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中,不适用告知承诺制等便利措施;

(四)在公共资源交易中予以信用减分、降低信用等次;

(五)限制参与政府投资或者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的建设项目,或者予以提高保证金比例;

(六)限制享受政府优惠政策支持,限制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

(七)限制参与表彰奖励,取消参加评先评优资格,撤销相关荣誉;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经营者,在移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前,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不得新任适用市场准入承诺即入制的经营者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Local Regulations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