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3
In force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建设、设计或者施工单位使用禁止使用目录中的建筑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由住房城乡建设、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依照职责责令改正,对建设单位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设计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Local Regulations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