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6

In force

实施市政基础设施更新改造的,应当完善道路网络,畅通城市交通微循环,补齐交通设施短板。推进综合管廊建设,完善市政供给体系,建立市政专业整合工作推进机制,统筹道路施工和地下管线建设,同步办理立项、规划和施工许可。

实施公共服务设施更新改造的,鼓励利用老旧、闲置等存量资源改造为公共服务设施和便民服务设施,注重完善教育、社区养老、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等设施,推进无障碍设施建设,按照民生需求优化功能、丰富供给,提升公共服务设施的服务能力与品质。

实施公共安全设施更新改造的,应当提高安全风险防控和应急救援能力,合理规划布局应急避难、应急医疗场所,完善应急交通体系,提升更新区域整体抗震、消防、防涝性能,提高城市应对多风险叠加能力,确保城市生命线工程安全稳定。

Local Regulations · 玉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