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In force

实施老旧小区更新改造的,应当整治提升小区环境,消除小区安全隐患,健全物业管理长效机制,改善老旧小区居住品质。

推进老旧小区及其周边地区实施连片改造、整体运营,打造一刻钟便民生活圈,实现配套服务设施、公共空间共建共治共享,推动建设完整居住社区。

老旧小区实施连片改造的,应当整合公共空间、公共资源,补齐公共服务设施短板,有条件的同步开展风貌改造。鼓励拆除小区围墙、围栏、柴棚等建(构)筑物,利用小区内空地、荒地以及拆除违法建设腾空土地等增加公共活动空间,配建绿地、停车场(库)、电动自行车及汽车充电、安防、体育健身等设施,开展养老、托育、家政、助餐、快递等便民服务。

更新范围内的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主动配合拆除围墙、围栏,共享绿地、车位等设施。有特殊要求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街道办事处或者居民委员会依相关主体申请或者根据项目推进需要,通过社区议事等方式,搭建协商平台,听取意见建议,协调利益,化解矛盾,推动实施。

Local Regulations · 玉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