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

In force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更新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市更新,是指对城市建成区内城市空间形态和城市功能持续完善和优化调整的活动。具体包括:

(一)以保障老旧小区、城中村、城郊结合部等房屋安全,提升居住品质为主的居住类城市更新;

(二)以推动老旧厂区、低效产业园区、老旧低效楼宇、传统商业设施等存量空间资源提质增效为主的产业类城市更新;

(三)以提升完善市政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公共安全设施,保障安全、补齐短板为主的设施类城市更新;

(四)以提升绿色空间、滨水空间、慢行系统等环境品质为主的公共空间类城市更新;

(五)以统筹存量资源配置,优化功能布局,实现片区可持续发展的区域综合性城市更新;

(六)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城市更新活动。

Local Regulations · 玉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