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2

In force

处理个人数据,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和诚信原则,公开处理规则,明示处理目的、方式和范围,不得窃取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获取个人数据,不得泄露或者篡改收集的个人数据,不得过度处理个人数据。

处理个人数据,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其收集、存储的个人数据安全,防止数据泄露、篡改、丢失;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个人数据泄露、篡改、丢失的,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按照规定告知个人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Local Regulations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