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0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托红色资源发展红色旅游,推进红色旅游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培育红色旅游景区,开发红色旅游线路,举办红色旅游节事活动,打造具有地方特色的红色旅游品牌。

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参与红色旅游资源开发,鼓励支持旅游企业、景区推出具有红色文化特色的旅游项目。

红色旅游开发应当合理确定红色旅游建设内容和规模,保持红色旅游底色,保护区域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保留特有的地域环境、文化特色和建筑风格。

Local Regulations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