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9
In force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不可移动红色资源的规模、内容、周边环境的历史和现实情况,依法合理划定保护范围并向社会公布。在保护范围内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一)擅自进行工程建设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
(二)采矿、采石、开荒、挖砂、砍伐、取土等破坏地形地貌的活动;
(三)生产、储存、运输或者使用易燃、易爆、放射性、易腐蚀物品;
(四)排放污染物,倾倒、焚烧垃圾和其他废弃物;
(五)开展与红色资源环境氛围不相协调的经营、娱乐等活动;
(六)其他有损红色资源安全或者风貌的行为。
因特殊情况需要在保护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应当依法取得批准,并保证不可移动红色资源的安全。
Local Regulations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