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

In force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领导,制定优化营商环境政策措施,建立统筹推进、督促落实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机制,协调解决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将其纳入政府年度目标考核。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区域、本部门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负有领导责任。

Local Regulations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