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Amended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突发事件涉企应急救助机制,采取下列措施,保障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维护生产经营秩序稳定:
(一)建立突发事件动态分析评估和反馈机制,对易遭遇风险的行业制定应急预案;
(二)组织评估突发事件对本地区经济和重点行业的影响,根据评估结果制定实施救助、补偿、补贴、安置等措施;
(三)鼓励金融机构给予延期还贷、展期续贷、降低利率和减免利息支持;
(四)鼓励市场主体采取调整薪酬、弹性工时、轮岗轮休等方式,稳定劳动关系、维持运行并及时复工复产;
(五)严格执行国家、省市助企纾困政策。
突发事件处置中临时征用市场主体的动产或者不动产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并及时返还。因突发事件影响证照审批、延续、变更、换发等事项办理的,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延期。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统一、准确、及时发布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和应急处置信息。
Local Regulations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