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9
In force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土地督察制度。
土地督察的形式包括例行督察、专项督察。
例行督察是对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一定时间内土地利用和管理情况开展的全面监督检查。
专项督察是对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落实国家及省土地利用和管理专项工作情况以及土地管理突出问题等开展的专项监督检查。
省人民政府授权的机构应当制定年度督察计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对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开展土地例行督察。年度督察计划应当包括督察对象、督察重点等内容。
根据工作需要,省人民政府授权的机构可以适时开展专项督察。
Local Regulations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