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In force土地违法案件调查结束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调查情况依法作出如下决定:
(一)确有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正确、调查审理符合法定程序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对于单位、个人非法批准农用地转用、征收、使用土地,违法违规办理规划许可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理决定;
(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不予行政处罚的,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
(四)违法事实不成立、违法行为已过行政处罚追诉时效的,作出撤案决定;
(五)违法行为涉及需要给予处分或者追究刑事责任的,移送有权机关。
Local Regulations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