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In force公民应当积极参与爱国卫生运动,爱护公共环境卫生,自觉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爱护市容环境,维护市容整洁,严格遵守垃圾分类规定,在指定的地点分类投放垃圾,不乱扔垃圾、杂物,不随地吐痰、便溺;
(二)增强公共卫生意识,在公共场所咳嗽、打喷嚏时注意遮掩口鼻,患有流行性感冒等传染性呼吸道疾病时佩戴口罩,并主动与他人保持社交距离;
(三)依法接受传染病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措施,配合流行病学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四)不在学校、医院、车站、商场、会场、餐馆等公共场所室内以及公交车、出租车等公共交通工具内吸烟;在非禁止吸烟场所吸烟时合理避开他人;
(五)不在树木、地面、建(构)筑物和其他公共设施上乱刻画、乱涂写、乱张贴;不在城镇建(构)筑物临街外墙面晾晒、吊挂影响市容市貌的物品;
(六)保持公共厕所卫生,文明如厕;
(七)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Local Regulations · 昌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