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并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负责本辖区内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日常巡查等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