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5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规定,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按照规定组织编制、修改、公布历史街区保护规划、历史建筑保护和利用规划的;

(二)不履行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保护责任的;

(三)未按照保护规划的要求或者未按照法定程序履行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的职责的;

(四)未按照规定设置历史文化街区标志牌、历史建筑保护标志的。

Local Regulations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