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In force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对象名录实行动态管理,其更新调整程序按照本条例第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市文物、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水务、民政等有关部门应当定期开展历史文化资源普查工作,对符合保护条件的对象及时向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纳入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对象名录的建议。

纳入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对象名录的保护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文物、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水务、民政等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向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调整建议。

(一)灭失的;

(二)经依法论证或者严重损毁经抢救性保护确无保护价值的;

(三)保护层级和类型发生变化的。

Local Regulations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