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2

In force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仲裁委员会主任或者其委托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负责人批准,可以中止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审理,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一)劳动者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仲裁;

(二)劳动者一方当事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参加仲裁;

(三)用人单位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继者;

(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仲裁;

(五)案件审理需要以其他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且其他案件尚未审结;

(六)案件处理需要等待工伤认定、伤残等级鉴定以及其他鉴定结论;

(七)案件涉及法律适用问题,需要有解释权的机关作出解释或者确认;

(八)其他应当中止审理的情形。

中止审理的情形消除后,仲裁庭应当恢复审理。

Local Regulations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24,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