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6

In force

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与消费者订立合同,明确约定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内容。预收款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应当作有利于消费者的解释。

行业主管部门、行业组织已经制定行业预收款合同示范文本的,经营者应当告知消费者;消费者可以要求经营者采用行业主管部门、行业组织制定的预收款合同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经营者应当保存合同及其履行情况的相关资料,便于消费者查询、复制;相关资料应当至少保存至合同履行完毕后三年。

Local Regulations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