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In force

供水管理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供水水量、水质和水压符合规定标准,并保证安全稳定供水;

(二)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水价计量收费;

(三)定期检查、维护供水设施;

(四)设立供水事故抢修及供水服务电话,并向社会公布;

(五)临时停止供水的,应当提前二十四小时通知用水户;因发生自然灾害或者紧急事故,无法提前通知的,应当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水户,并报告自治县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或者水行政主管部门;

(六)接受自治县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水行政、发展改革、财政、卫生健康、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市场监管等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接受用水户在供水水量、水质、水压、水价等方面的监督;

(七)建立规范的供水档案管理制度。

Local Regulations · 东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28,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