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5
In force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装、迁移或者拆除城乡公共供水设施。确需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乡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报自治县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或者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拆卸、启封、围压、堆占、损坏结算水表或者干扰水表正常计量。用水户的结算水表不能正常使用或者达到使用年限的,用水户应当及时告知供水管理单位维修或者更换,所需费用由用水户承担。
禁止擅自将自建设施供水管网系统与城乡公共供水管网系统连接;因特殊情况确需连接的,应当经供水管理单位同意,并在管道连接处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禁止产生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生产用水管网系统与城乡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
Local Regulations · 东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28,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