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

In force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审计工作报告,报告审计机关对上一年度的预算执行、决算草案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情况,重点报告对预算执行及其绩效的审计情况,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报告对国有资源、国有资产的审计情况。必要时,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对审计工作报告作出决议。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审计工作报告中指出的问题的整改情况和处理结果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Local Regulations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