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7
In force被审计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拒不改正的,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一)不配合审计机关对其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行检查的;
(二)未按照审计机关要求将数据转换成符合标准的格式提供的;
(三)不配合审计机关进行电子数据采集的;
(四)开发、故意使用有舞弊功能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
Local Regulations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