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In force被审计单位应当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单位主要负责人领导下的内部审计制度,明确内部审计机构、与内部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人员。内部审计工作经费应当列入本单位预算予以保障。
市属、区属的国有、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和地方金融机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建立总审计师制度,总审计师协助董事会或者主要负责人管理内部审计工作。
内部审计机构或者内部审计人员根据本单位确定的职责对本单位和所属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及其他经济活动和所属单位负责人履行经济责任等事项,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审计机关应当对被审计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充分运用单位的内部审计成果,对其内部审计发现且已经纠正的问题可以不在审计报告中反映,但重大违法违纪问题除外。
Local Regulations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