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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 force

市和区、县(市)建设主管部门是海绵城市建设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工作。

市和区、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海绵城市建设的规划管理工作。

市和区、县(市)发展改革主管部门负责在建设项目立项审批过程中,对项目建设内容中的海绵城市建设部分进行评审。

市和区、县(市)水务主管部门负责落实海绵城市建设水务工作指标,严格管控城市河湖水域空间,因地制宜做好河湖水系连通工作,加强承泄设施建设管理,完善城市防洪排涝体系。

市和区、县(市)财政主管部门负责配合项目主管部门将海绵城市建设项目纳入同级财政预算,配合推进海绵城市建设投融资和多渠道筹集资金的相关工作。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生态环境、市政公用、交通、房产、卫生健康、气象、教育、大数据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海绵城市建设管理的相关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