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7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建设单位未在建筑项目设计、施工、监理招标文件和合同中载明绿色建筑等级及相关要求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