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0

In force

支持和鼓励城镇民用建筑运用下列绿色建筑技术:

(一)高性能墙体保温、门窗和建筑隔热、遮阳技术;

(二)高强钢筋和高性能混凝土、再生骨料混凝土技术;

(三)雨水和再生水利用技术;

(四)可再生能源应用技术;

(五)一体化装修技术;

(六)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技术;

(七)建筑信息模型等信息化技术;

(八)智能建造、装配式建造技术;

(九)超低能耗等节能建筑技术;

(十)竹基等生物基可降解建筑材料应用技术;

(十一)其他先进和适宜的绿色建筑技术。

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公开并及时更新绿色建筑技术推广目录。

Local Regulations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