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In force

绿色建筑按照国家规定实行等级管理,由低到高划分为基本级、一星级、二星级、三星级。

城镇新建民用建筑应当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并按照绿色建筑基本级及以上的要求建设。集中新建的保障性住房应当按照不低于绿色建筑一星级的要求建设;引导房地产项目按照不低于绿色建筑一星级的要求建设。新建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大型公共建筑、国有资金参与投资建设的公益性建筑应当按照不低于绿色建筑二星级的要求建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推行更高要求的绿色建筑等级。

鼓励农村新建住宅参照绿色建筑标准进行建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开展绿色建筑集中示范,推动创建绿色社区、绿色城镇,促进绿色建筑规模化、集约化发展。

Local Regulations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