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红十字会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November 27, 2023
- In force from
- November 27, 2023
- Articles
- 15 articles
(2023年11月23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公安、交通运输、应急管理等部门在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发生时,应当对执行应急救援、救助任务,并标有红十字标志的人员、物资和交通工具赋予优先通行权,依照国务院《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的规定免交通行费。
教育部门应当支持、配合红十字会在各级各类学校发展青少年会员和志愿者,传播红十字运动知识,普及生命健康安全知识,开展应急救护培训和有益于青少年身心健康的红十字青少年活动。
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加强造血干细胞捐献、遗体和人体器官(组织)捐献工作的统筹协调,支持红十字会依法推进捐献的相关工作;对造血干细胞捐献者本人、遗体和人体器官(组织)捐献者配偶、父母、子女实行终身免费用血,门诊免挂号费。
海关、税务、交通运输等部门应当对红十字会接受境内外捐赠的救灾物资或者用于救助和公益事业的物资,按照国家规定优先办理有关手续,减免相关税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红十字应急救援工作纳入政府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体系,将红十字备灾救灾物资储备及仓储设施、应急救援队伍、信息化建设等列入当地防灾减灾规划,加强红十字会备灾救灾基础设施建设和救灾救援能力建设。
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应当依法宣传红十字公益事业,无偿刊登、播放红十字公益广告;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支持红十字会开展公益宣传活动;公共场所管理单位应当为红十字会公益活动提供便利,减免相关费用。
县级以上红十字会可以结合当地实际,与捐赠人依法共同发起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人道救助专项基金,拓展红十字会人道资源动员能力,促进红十字事业发展。
县级以上红十字会可以授权红十字会基层组织协助开展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
县级以上红十字会应当充分、高效使用捐赠财产,开展人道救助工作所产生的实际成本,可以通过捐赠协议、公告等方式向捐赠人事前明示,按照有关规定据实列支。
县级以上红十字会应当依法依规对财产的收入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及时向社会公布,并依法接受审计等部门监督和社会监督;红十字会接受社会捐赠及其使用情况,还应当依法接受民政部门的监督。
州(市、地)、县(市、区)红十字会在自治区红十字会的协调和指导下,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