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In force考评单位、责任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绩效管理工作机构在绩效考评中予以扣分;情节严重的,扣分并予以通报批评;情节特别严重的,绩效考评结果直接确定为不合格:
(一)考评单位、责任单位在绩效目标设置过程中,缺项漏项、降低标准的;
(二)责任单位绩效管理自我评价严重失实的;
(三)考评单位不按照考评标准开展考评的;
(四)责任单位无正当理由不按照规定提供数据资料等绩效信息的;
(五)其他不按照本条例规定标准和要求开展绩效考评的情形。
Local Regulations · 钦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