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

In force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纳入生态保护补偿范围,生态保护补偿对象包括:

(一)因饮用水水源保护造成合法权益受损的单位、个人;

(二)承担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生态保护责任的有关单位、个人;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对象。

自治县人民政府财政主管部门应当将饮用水水源生态保护补偿相关资金列入年度预算。自治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规划、生态环境、林业、水务等主管部门根据各自生态保护补偿职责,负责向财政主管部门提出饮用水水源生态保护补偿资金分配方案,组织开展生态保护补偿工作,并依法对生态保护补偿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

对于未完成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或者污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生态环境、阻挠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的,暂停生态保护补偿资金发放,依法追究责任。

Local Regulations · 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2,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