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8

In force

在本省行驶的机动车、通航船舶不得超过国家和本省规定的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不得排放黑烟等明显可视的污染物。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不影响正常通行的情况下,通过遥感监测等技术手段对在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监督抽测。

Local Regulations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