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对下列事项履行监管职责:

(一)社会保险基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以及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

(二)社会保险年度基金预决算草案和预算调整方案审核编制情况;

(三)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执行、基金运行情况;

(四)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的规范设立、使用和记账情况;

(五)安排社会保险基金财政补助并纳入财政年度预算,以及按照规定及时足额拨付补助资金情况;

(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提交社会保险基金支付用款计划情况;

(七)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监管职责的事项。

Local Regulations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