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管理机构、税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内控管理制度,防范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中存在的风险。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对经办业务环节和岗位进行风险评估,合理分配岗位操作权限,落实岗位不相容要求,健全轮岗交流制度,定期对内控管理制度落实情况进行稽核检查。

省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税务机关应当完善全省集中的社会保险信息管理系统,实行社会保险业务经办全体系、全流程在系统内办理,实时比对疑点数据、监测预警社会保险基金风险。

Local Regulations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