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
In force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机动车停车设施专项规划,并公开征求公众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编制机动车停车设施专项规划应当根据国土空间规划和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并结合现代化临港工业城市发展定位,合理布局公共交通、道路客运、道路货运、危险物品运输等车辆的停车设施。
经依法批准的机动车停车设施专项规划不得擅自变更,确需调整的,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
Local Regulations · 防城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5,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