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5
In force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项规定,未在划定的停车泊位、区域内停放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根据各自权限责令改正;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改正的,处一百五十元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在道路停车泊位内未按照规定的停放方向、时段、准停车型停放机动车,或者在道路停车泊位和免费的公共停车场一车占用两个以上停车泊位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根据各自权限责令改正;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四项规定,机动车在同一免费道路停车泊位持续停放时间超过四十八小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一百五十元罚款;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的,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指定地点停放,并及时告知机动车所有人或者驾驶人申领。
Local Regulations · 防城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5,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