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
In force本条例所称机动车停车设施,是指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和道路停车泊位等供机动车停放的场所以及配套设施。
公共停车场,是指在城市道路外,根据规划独立建设或者建设工程配套建设,以及临时占地设置的供社会公众停放机动车的场所。
专用停车场,是指在城市道路外,供特定对象停放机动车的场所,包括住宅小区、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停车场等。
道路停车泊位,是指在城市道路内,依法设置的供机动车临时停放的场所,包括车行道停车泊位和人行道停车泊位。
Local Regulations · 防城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5,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