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8

In force

在公共停车场和道路停车泊位内停放机动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划定的停车泊位、区域内停放;

(二)在道路停车泊位内按照规定的停放方向、时段、准停车型停放;

(三)在道路停车泊位和免费的公共停车场,一车不得占用两个以上停车泊位;

(四)在同一免费道路停车泊位,机动车持续停放时间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五)按照规定支付停车费用;

(六)因交通管制、突发事件处置、应急抢险、市政维修等需要机动车立即驶离的,按照管理要求驶离;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Local Regulations · 防城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5,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