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7
In force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经费列入本级预算,主要用于: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专项规划的制定和实施;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调查、整理、建档、数据库建设和维护、代表性项目申报等;
(三)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的实物和珍贵资料的征集、保存;
(四)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平台建设和运营宣传、节庆活动、展示展演、对外交流、成果出版等传承传播活动;
(五)重点代表性项目保护、生产性保护项目的扶持、濒危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抢救;
(六)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基地、展示场馆等场所设施建设、修缮和管理;
(七)非物质文化遗产区域性整体保护实施;
(八)非物质文化遗产人才培养,代表性项目的保护单位、代表性传承人从事保护、传承、学习活动的资助和补助;
(九)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表彰和奖励;
(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其他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百色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3